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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形成与危害

发表时间:2021-11-01

在生产劳动中,凡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以及诊断技术水平,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职业病名单,称为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2月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职业性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随着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又陆续增加了几种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名单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和修订,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法定职业病范围作了新的规定,包括九大类百余种不同的职业病。新的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具有以下特点:1.病因明确。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可检测,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一般有剂量(接触水平)——反应关系;3.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4.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愈后对身体无影响;5.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管理责任、劳保待遇、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劳动能力鉴定、预防措施的改进以及国家财政开支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掌握,力求做到准确可靠,尽可能防止误诊、漏诊和冒诊。职业病的确定要根据职业史、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临床检查以及一些特殊检查,综合分析,按照分级诊断的原则,进行集体诊断。已诊断的职业病,应按照卫生部1983年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及时作出报告: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月内报出: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24小时以内报出:卫生防疫站接受报告并按季度编制统计报表。根据国家规定,凡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职业病种类很多,治疗方法各异,除了一般临床治冶或急救措施以外,应针对致病因素采取特殊治疗方法,如职业中毒患者根据毒物特点采取解毒或排毒治疗。


预防职业病的措施主要有技术措施、组织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其中技术措施最为重要,通过改革工艺过程或和生产设备,可以减少或完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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